东莞启智学校章程
(2015年4月17日经第一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4月20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5年6月10日经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5年6月24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东莞启智学校,英文全称为Dongguan Qizhi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住所地址为东莞市东城南路6号,邮政编码为523129;官方网址为:www.dgqzxx.net,注册域名为 dgqzxx.net。
第三条 学校为东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东莞市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三年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公办特殊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具有东莞市户籍的智障、听障和视障等适龄残障少年儿童及符合东莞市相关规定的残障学生。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同时,根据残疾学生类别,使用中国手语、盲文辅助教学。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办学宗旨:为残疾学生的生存与发展奠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生为本”,全心全意为学生的发展服务,因材施教,发展学生的潜能,补偿学生的缺陷,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生存,为残疾学生将来成为适应社会发展、自食其力的合格劳动者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学校以“建现代特殊学校,育优质特殊人才”为办学目标,以“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发展并可持续发展,让每个教师都能自主发展并能感受幸福”为办学理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德育核心地位,坚持课堂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科研,加强学校管理,努力把学校建成设施全、队伍优、质量高、信誉好、有特色的省级特殊教育示范学校。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学校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和适应生活、社会以及自我服务的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公民。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学校要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创设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的学校文化,通过启动教师专业发展方案、深化校本培训、实施校本科研、青蓝工程、改进教研组等措施,整合教师专业知识,使之成为主动思考、自觉恪守、善于反思研究、乐于合作进取、勇于创造的学习型教师,实现教师教育行为的科学性、艺术性和个人独特性的统一,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使教师不断自我更新、自主发展、自我实现,使年轻教师成熟,使中年教师优化,确保每位学生都能接受优质教师的教育。
第十条 学校致力营造一个环境优美,布局合理,教学功能齐全,拥有各类专用教室以及各项现代化教学、康复辅助设施设备,文化气息浓厚,适宜各类残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和谐校园环境。
校 风: 团结、严谨、勤奋、创新。
教 风: 敬业、爱生、求实、进取。
学 风: 文明、好学、活泼、向上。
第十一条 校庆日:每年11月12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十二条 学校校徽:
校徽释义:校徽整体为圆形,整体以绿色、红色、黄色组成,中心以心形的变形构成一朵红花似的两个人,一大一小,大的代表教师和爱心人士,小的代表学生。中心下方是一本书,它像两片绿色的叶子,像人的一双手,又像一只正在展翅翱翔的小鸟,代表知识和希望,寓意着人间的温暖,表达了学生的自强不息及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和爱护;标志绿色圆环上面的文字是学校的中文名称,下面是学校的英文名称;中间的数字“1995”是指学校创始年份。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少年先锋队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政教处、职教处、校务办公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教务处负责教学、科研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职业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学、研三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职教处负责职业高中的劳动技能教育教学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规划职业教育的专业,制定职业教育计划,组织教师开发职业教育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技术资格证考证、实习和学生就业指导等。
校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文秘、信息公开、网站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校务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接待来访人员等;做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工资变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办理离退休人员手续等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
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或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要坚持以“补偿缺陷、激发潜能、发展个性、全面提高”为目标,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的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部)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实现多元评价。
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小学部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部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以此为主线,重视学生的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德。
加强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的教育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教育意义的学生喜欢的团队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公民教育、生命教育等,培养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残志坚、知恩图报等良好的道德行为和品质。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要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要建立和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要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三十二条 班级管理体现师生和谐,通过自主管理与环境文化的营造,创建积极向上、有凝聚力的班级集体。
班级是构成学校的基本单位,应认真落实学校的各项目标、计划和规章制度并使之形成长效机制。班级管理包括班级事务管理和班集体文化建设等方面。班级事务管理包含: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班级班委建设、班级常规管理、卫生劳动管理等内容。班集体文化建设包含:黑板报、队角、绿化带、图书角、评比栏、学习园地等环境布置以及温馨和谐的师生关系、生生关系,快乐温馨自主的班集体氛围的营造。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生考勤管理。执行学生考勤制度,每天统计学生到校、上课信息,实行学生缺勤和缺课跟踪制度。若发现有无故缺课(旷课)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根据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和东莞的特点,学校积极进行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建设,努力形成具有一定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校本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教材的选用征订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有分组教学、合作教学、个别教学、协同教学、同伴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等。
学校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东莞市教育局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停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的,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规范教学行为,抓好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考试评价、质量分析等教学环节,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发生。定期检查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听课笔记等,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教师要关注学习困难学生,加强师生情感沟通与交流,加强学习动机与动力的引领与指导,加强学习方法的传授与训练,切实提高后进生的转化率。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减负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控制学生书面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禁违规办班、补课。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坚持教学民主,教师在课堂上要努力营造平等、民主与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努力追求教法多样,过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教学;充分发挥“教育云”等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强化深度融合、广泛应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规模化、常态化;积极追求评价途径丰富,手段多元,体现激励导向教学评价。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次评价,学生毕业时进行终结性评价,学期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均收入学生档案。
听力障碍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科、英语四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考试由学校命题,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注意减轻学生负担。
智力障碍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和期末综合评估确定成绩,由班主任和科任教师每学期末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写出描述性评语。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的健康档案。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创建无烟学校。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身心缺陷情况,坚持“医教结合、综合康复”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缺陷补偿、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同步发展。同时,指导学生和家长正确使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为师生心理健康提供有效的保障与服务。
学校注重师生心理健康工作,遵循课程和专题讲座、团体辅导以及个别辅导相结合、校内校外资源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在专职心理教师的指导下,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学习指导、做人引导,给学生添加助力,增强动力,推动学生发展,增进师生互爱的情感。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上述教育主要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
学校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美德,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对高年级学生,要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办好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奠定基础,成为适应社会发展、自食其力的社会劳动者。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学习型学校建设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构建校园网,通过校园网的不断建设和功能的完善为师生提供学习和教学资料,提供教学研讨、学习心得的交流平台,为教学质量诊断,学习效果的自我检测提供数据支持。通过校务公开栏目建设拓展学校的民主管理渠道,实现学生、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社会监督目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通过开展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第二课堂活动,定期举办才艺展演、艺术节、体育节和劳动节等活动,充分发掘学生的艺术、科技特长,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形成独特的校园文化活动特色。
第四十七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学术研究氛围。不定期开展科研交流学习与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实现教师专业提升与学术成长。并制定学校教科研课题管理条例,实行教师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主要招收具有东莞市户籍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对非东莞户籍的残疾学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帮助,必要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同各科任教师、学校其他教辅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详细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并对本班学生作出客观的评价,同时享受相应待遇和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核拨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功能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应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学校校园、校舍按照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设计规范》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育合力。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教辅人员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八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的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靠莞城区街道办,加强与综治办、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
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